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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德镇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订草案)
  • 发布时间:2020-09-27 22:27:48  作者:  来源:  阅读:次      【关闭】 【打印】
  • 景德镇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景德镇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以倡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要原则和宗旨。

    第二条 景院学生会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本会承认《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全国学联第二十次代表大会精神和指示,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本着“服务、创新、协作、高效”的工作理念,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学生之家、干部之校、师生之桥”;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三)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味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构建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建立“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工作格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并指导院级学生会和班级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树立本校学生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具有景德镇学院学籍,完成注册的在校全日制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其他各项单行条例、规章;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九条 景德镇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并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学代会的代表由学校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原则上要覆盖各二级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学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充分考虑到性别、民族等因素。

    第十一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修订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审议和决定由学代会议决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六)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委员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 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 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修改本章程需由全体到会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正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景德镇学院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是本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代表景德镇学院,学委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委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委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七条 学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校学生会主席团主席或成员空缺时进行补选,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根据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审查校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资格,决定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主席团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五)罢免学委会成员和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和收集对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七)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八)决定有关本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聘请校团委干部作为本会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指导、 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委会的常设机构。主席团由学委会选举产生,实行主席团集体领导和集体负责制,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委会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和学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和学委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执行本会章程,执行学代会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决定校学生会机构设置,向学委会提名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加强校级学生会与学院学生会的工作联动;

    (五)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学委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工作格局,本会具有对学院学生会的指导职责,学院学生会具有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所有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要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本学院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各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三人。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组织程序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班级根据本学院学生会工作组织程序制定。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成员,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不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学校稳定,推进学校改革发展;

    (二)学习勤奋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最近一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合格情况,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三)品德良好,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为学生服务的本领,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作风扎实过硬,脚踏实地,吃苦耐劳,能按时圆满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群众基础较好,具有民主作风,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

    作用;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 50%。

    第三十条 实行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管理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向学代会提出修订案,经学代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景德镇学院学生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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